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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9/11

有關稅捐事務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1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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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台八 七訴字第二三九一四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應經合法之訴願與再訴願程序,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 定自明。本件原告不服被告所為補繳應扣未扣稅款新台幣六、○五○、二○六元之處 分,申經復查結果,未獲變更,即未再提起訴願及再訴願,此由一再訴願機關所為決 定,並未將原告列為訴願人或再訴願人即明,足見原告未經合法之訴願、再訴願程序 ,茲原告逕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開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林 清 祥 評 事 林 家 惠 評 事 吳 明 鴻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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