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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9/17

勞保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1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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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一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勞保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四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四五號 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行政訴訟法第三十條準用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本院裁定得聲請再審者以當事人 為限。茲聲請人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四五號裁定聲請再審,查該案之當事人為 聲請人雲林縣日用品運送服務業職業工會、李金雄及相對人勞工保險局,聲請人並非 該案之當事人,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再審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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