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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9/24

虛報進口貨物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1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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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四八號   再 審原 告 金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再 審被 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日八十七 年度判字第六一四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理 由 按當事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須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 者,方得為之。又再審之訴狀內,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之證據,行政訴訟 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亦規定甚明。所謂表明再審理 由,必須指明原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未依法表明, 其再審之訴即非合法。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於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六一四號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僅一再述說其在前程序起訴狀所述實體法律關係之理由,而對於原判決 究竟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定何款再審事由及證據,則隻字未提,揆諸前開說明 ,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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