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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9/24

有關勞工事務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11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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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五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有關勞工事務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日八十七年度裁字 第八一二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 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 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其所再審之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 十八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 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本件聲請人前因有關勞工 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為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八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對之聲 請再審,亦經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一二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 人復對原裁定聲請再審,僅指稱原裁定不當,但未表明原裁定究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 八條何款再審情形及其具體法定再審事由,揆諸首揭說明,其泛引行政訴訟法第二十 八條規定聲請再審,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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