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10/22

老人福利法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121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一四號   原   告 乙 ○ ○   訴訟代理人 甲 ○ ○   被   告 臺北縣政府 右當事人間因違反老人福利法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八日台 內訴字第八七○四四七二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人民之提起行政爭訟,惟對於中央或地方官署之行政處分,始得為之。所謂行政處 分,係指官署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能發生公法上之效果者而言。是官署之行政處分 ,應惟基於公法關係為之,其基於私經濟之關係而為之意思表示或通知,僅能發生私 法上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對之如有爭執,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訴請裁判,不得 以行政爭訟手段,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本院四十七年判字第四十三號著有判例。查 ,本件被告為興建台北縣板橋市重慶國小運動場,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強制 拆除原告非法占用該校地上之違章建築物,拆除時,因僅見原告癱瘓臥病在床,被告 為求拆除工作順利,於聯絡其子女接回扶養未果後,乃將其暫置台北縣立愛德養護中 心照護,嗣函請其子女繳納照護費用,惟未照辦,被告遂依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第 二項規定,以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八七北府社五字第一二五九八八號函請愛德養護 中心檢具照護原告八十六年七月至八十七年一月之相關收據送被告先行代墊,原告不 服,提起訴願、再訴願。經查,被告委託愛德養護中心短期安置照護原告,並代墊照 護費用,核屬兩造間私法關係,並非被告之行政處分,如有所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 程序解決。從而,一再訴願決定,遞以程序不合,應不予受理為由,予以駁回,揆諸 首揭說明,核無不合。原告復提起行政訴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起訴為不 合法,則其實體主張,即毋庸予以審究;另原告聲請本院命被告提出與本件有關之書 證,亦核無必要,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沈 水 元 評 事 林 清 祥 評 事 劉 鑫 楨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惠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