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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10/29

營利事業所得稅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12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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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二七號   聲 請 人 恆模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八十七年度裁 字第八○一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 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著 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六年度判 字第一二六七號判決駁回其訴後,聲請人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 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 一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無非謂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二六七號判決 誤以其補報之一時貿易資料未載明品名、單價、數量,而其另附明細表所載進料鋼板 單價及數量,顯係臨訟補提,而駁回其訴,顯有適用法規錯誤情形云云。惟查上開事 由,業經聲請人於前茲各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不採,茲聲請人復以同一 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況聲 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核與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形無一相符,聲請人顯無法定 再審事由,而聲請再審,自非法之所許,仍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郭 育 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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