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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10/30

土地徵收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12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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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四四號   聲 請 人 萬寶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土地徵收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 四七二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以同一原因事實,又 對駁回再審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件聲請人前因土地徵收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為本院以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五九○號判決駁回後,曾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 再審,俱經本院判決或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又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四七二號裁定 聲請再審,核其狀陳再審事由,與其在前訴訟程序所主張者並無不同,為原裁定所不 採取,而對於原裁定究有如何具體法定再審事由則未予表明,揆諸前開說明及行政訴 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本件再審聲請, 顯難認為合法,仍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林 家 惠 評 事 吳 明 鴻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惠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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