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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11/11

綜合所得稅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12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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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八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台八 十七訴字第四二八七二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提起行政訴訟以中央或地方官署(機關)之處 分違法為前提,如處分業已撤銷,而猶提起行政訴訟,於法即有不合,本院二十六年 判字第六號著有判例。本件原告七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被告以其漏報取自 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下稱中科院)之薪資所得計新台幣(下同)二三○、八六八 元,乃核定補徵稅額一三、八五二元。原告不服,就取自國防部中科院薪資所得二三 ○、八六八元部分,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亦遭駁回。嗣原告訴 經行政院再訴願決定將原處分及原決定均撤銷,是則本件原處分業已因撤銷而不復存 在極明,乃原告竟仍對之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實 體上主張及陳述,已毋庸復予審究,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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