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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11/11

退休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12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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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九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退休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四三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 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著 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退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一四 ○號判決駁回後,聲請人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分經本院八十六年度判 字第二八二○號判決、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九九號、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九四號及八 十七年度裁字第九四三號裁定,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判駁回。茲聲請人復 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四三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無非謂︰原裁定 將其申請延退遭拒絕之訴訟,以退休事件為事由,違背其主張,已屬違法,得依行政 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聲請再審,請依法保障公務員權益,判決依法應准 予延退云云。惟查上開事由,業經聲請人於前茲各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 不採,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 例意旨,難謂合法。況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核與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形無 一相符,聲請人顯無法定再審事由,而聲請再審,自非法之所許,仍應予駁回。又本 院係受理行政訴訟之機關,聲請人聲請依民事訴訟審判,亦非合法,且不屬再審事由 ,併予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林 茂 權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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