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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11/13

新型專利異議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13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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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三一一號   原   告 美商.懷特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傳岳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七日台八七 訴字第三四○八八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告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不服行政院再訴願決定,由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委任書,證明其代理權,經本院審 判長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七三七號裁定命於二十五日內 補正,該裁定經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附郵務送達證 書可稽,原告迄未遵照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本件訴訟代理 人雖具狀撤回訴訟,然其既未經原告特別委任,則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亦不得撤回,併予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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