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2/13

考試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13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三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考試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 七二三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 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著 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考試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七十二年度裁字第四三三 號裁定駁回其訴後,聲請人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 別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七二三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 述理由要旨無非謂︰訴外人熊茂於六十五年一月申請會計師檢覈(原告於六十五年二 月申請檢覈),考選部認其具有當時會計師檢覈辦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資格,又非會計 系科畢業,亦未能提出修習會計學課程在十二學分以上之正式成績單,審議結果准予 及格,並經報奉考試院核定,原告與軍事學校畢業學員生同未提出修習會計學課程十 二學分以上之正式成績單,享有同等權益,亦應准予申請會計師檢覈,原裁定合於行 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情形等語。惟查上開事由,業經聲請人於前茲各次訴訟程 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不採,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 ,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況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核與行政訴訟 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形無一相符,聲請人顯無法定再審事由,而聲請再審,自非法之 所許,仍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十三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