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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2/13

考績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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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三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考績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四 九五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 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 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 八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 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本件聲請人前因考績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九八號裁定駁回其訴後,聲請人先後 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對本院 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四九五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雖謂原裁定有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評事參與裁判及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重要證物者 之事由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四、十款情形云云,惟對於原裁定究竟有如 何合於上開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並未予以表明,其再審之聲請,揆諸首揭說明,即 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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