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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12/03

營利事業所得稅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13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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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三六四號   聲 請 人 岱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日八十七年度裁字 第八○五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遵守不變期間證據,為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如未表明者,無庸 命其補正,本院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 裁字第八○五號裁定(以下簡稱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後,聲請人對原裁定聲請 再審,未於訴狀內表明再審之理由,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林 茂 權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王 福 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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