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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12/10

入出境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14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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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四○四號   原   告 啟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 右當事人間因入出境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廿七日台八十七訴 字第一二七三三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人民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 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 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入出境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然查本件被告原處分限 制入出境之對象為甲○○即原告之代表人之自然人個人,甲○○亦一直以其自然人之 身分提起訴願、再訴願而遞遭決定駁回,原告係公司組織之法人,既非被告之原處分 限制入出境之對象,亦未提起訴願及再訴願,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 程序,且非原處分之對象,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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