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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12/10

刑事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14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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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四○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林育祈 右當事人間因刑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行政訴訟之提起,必須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處分違法致損害其權利,經訴願、 再訴願程序而不服其決定者,始得為之。對於普通法院所為之民事判決不服,或對被 告有犯罪嫌疑提出告訴,均無提起行政訴訟之餘地。斯非本院審判權範圍,若竟提起 行政訴訟,自非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原告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 訴字第六○六號民事判決,並告訴被告有共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項之罪嫌,被 告林育祈另有犯同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罪嫌,竟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依前述說明, 並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郭 育 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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