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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12/10

發明專利申請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14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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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四○八號   原   告 韓商.三星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日台八七 訴字第二七六一六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告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不服行政院再訴願決定,由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委任書,證明其代理權,亦未依同 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附具理由及證據,經本院審判長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六五九號裁定命於三十日內補正,該裁定經於八十七年八 月十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附郵務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遵照補正,其 起訴程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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