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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2/27

律師法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2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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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三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律師法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八十六年度裁字 第一七二七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對本院裁定聲請再審,應於聲請狀內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 之證據,此自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一條第 一項第四款規定觀之極明。是故倘無再審理由,且未依法表明者,其再審之聲請即為 不合法。本件聲請人對本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七二七號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於聲請 狀內表明再審之理由,僅謂再審理由容後補呈云云,惟查再審理由既為聲請再審必須 記載及表明之事項,如未表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業經本院著有六十七年判字第七三 八號判例,聲請人再審之聲請,既未表明再審理由,即洵難謂合法,應逕以裁定駁回 。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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