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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3/19

退休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2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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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八四號   原   告 卯○○         申○○         辛○○         未○○         地○○         宇○○         癸○○         子○○         丙 ○         酉○○         己○○         天 ○         甲○○         巳○○         寅○○         戊○○         丁 ○         乙○○         辰○○○         壬 ○         午 ○         庚○○         亥○○         丑○○   被   告 戌○○ 右當事人間因退休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 、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退休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因申請補發退休金其他現 金給與事件,不服戌○○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八六台特三字第一五五六二四四號書函 ,提起行政訴訟等語。查上開書函係戌○○就屏東縣警察局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屏 警人字第六五九三一號函所為對該警察局之復函,原告並未對該書函提起訴願,亦經 戌○○八七台銓訴字第一五九一○九八號函復本院,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 再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原告遽行提起行政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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