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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3/19

民事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2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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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八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交通部郵政總局 右當事人間因民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台八十六訴 字第四九七○六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訴願,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要件;所謂行政處分者,係指行政主體,基 於職權,就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此觀訴願法第 一條、第二條規定甚明。又行政機關就其與人民間私法關係所為之意思表示,屬私法 上之行為,不得為基於公法上權力服從關係之處分,人民對之如有爭執,應依民事 訴訟程序訴請普通法院裁判,不得依行政救濟程序提起訴願,本院著有五十七年判字 第四七二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以其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台南郵局 第十九支局將現金新台幣二十萬元匯入謝文姬之郵政存簿儲金帳戶中,旋因發覺被騙 ,在前開金額未被領走時,即要求止付,而遭該支局以不符退匯規定為由拒絕,嗣該 支局同意其書寫切結書後辦理止付,惟匯款已被領走云云,向台南郵局請求賠償遭拒 。原告據向立法院、監察院提出陳情書。案經轉交郵政總局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第 000000000-0○七號函及同年六月二十八日第000000000-0一 九號函復原告略以本案經派員查處結果,台南郵局第十九支局受理退匯手續尚無缺失 ,相關匯款請逕洽受款人解決等語。原告提起訴願、再訴願。查郵局辦理入戶匯款業 務,係屬私法行為,其與匯款人為私經濟關係,有關私權爭執,除有特別規定外,應 依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普通法院裁判,被告前開函復內容,係就私法關係所為之說明, 並非行政處分,自不得提起行政救濟,一再訴願決定遞以程序駁回,揆諸首揭說明, 並無不合。茲原告復提起行政訴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兩造及謝文姬間之私權 爭執如何解決,要非本件所應審究之範圍,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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