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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3/19

行政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2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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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八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行政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 八七二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 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 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 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 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本件聲請人對本院八十六年度裁 字第一八七二號裁定聲請再審,僅泛言該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適用法 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然並未指明其具體情事究為如何,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難 謂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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