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3/20
違章建築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3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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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違章建築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六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三號
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為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如未
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本院六十七年判字第七三八號亦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因違
章建築事件,具狀聲請再審,未於訴狀內表明再審理由,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葉 振 權
評 事 黃 璽 君
評 事 沈 水 元
評 事 林 清 祥
評 事 劉 鑫 楨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