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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3/20

退休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3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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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三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退休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 八五七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 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 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 八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 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本件聲請人前因退休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三八六號裁定駁回其訴後,聲請人先後多 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對本院八 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八五七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陳各節,無非對本 院原裁定前各訴訟程序之裁判主張有如何再審之事由,然對其所聲請再審之原裁定以 聲請人再審之聲請不合法駁回其聲請,有如何合於具體法定再審事由,並未指及,則 其泛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聲請再審,揆諸首開說明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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