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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3/26

工程受益費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3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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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三四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工程受益費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八十六年度裁字第 一七六二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 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 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 具體情事;或僅指明所聲請再審之裁定前各程序所為裁判,有如何再審事由,而未具 體指及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合於再審之事由者,均難謂已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之 聲請,即屬不合法。本件聲請人前因工程受益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為本院八十六年 度判字第九十五號判決駁回後,曾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均經本院分別判決或裁定 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即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七六二號裁定(下稱原裁 定)聲請再審,視其狀陳各節無非表明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九十五號判決及原裁定 前各再審程序所為裁判有何再審理由,然對所聲請再審之原裁定以聲請人未表明再審 理由,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並未具體指及,則其 泛引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聲請再審,揆諸首開說明,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又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本院所為歷次之裁判再審者,必須其對最近一次之裁判 具有再審之原因者始得進而審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原因,本件聲請人對原裁定之 再審聲請既非合法,應予駁回,則其請求廢棄本院前此歷次判決,即無庸審究,併此 指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鏡 清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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