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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3/26

土地增值稅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3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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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五一號   再 審原 告 甲○○   再 審被 告 高雄縣稅捐稽徵處 右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八十 六年度判字第二八五五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 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如未表明 者,無庸命其補正。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八五五號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並未表明原判決有何再審事由,揆之前揭說明,其提起再審之訴,即非合法,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李 文 宗 評 事 林 家 惠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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