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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5/14

都市計畫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5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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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三一號   原   告 昱成工業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臺北縣政府 右當事人間因都市計畫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 、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都市計畫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台北縣政府地政局對 本案一再拒絕調處,應屬應作為而不作為,爰依訴願法第二條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 決准如所請等語,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其起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於訴願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僅及行政機關之不作 為如何可為行政處分,並未規定未經訴願得提起行政訴訟,併予指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王 福 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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