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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7/09

土地徵收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8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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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二八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右當事人間因土地徵收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台內 訴字第八七○二二七一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以經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再訴願 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 。本件原告因土地徵收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不服內政部民國八十七年二月 二十四日台內訴字第八七○二二七一號再訴願決定,訴請撤銷新竹縣竹東鎮公所八 十六鎮建字第八三八號及二三一○○號處分、訴願決定及再訴願決定云云。經查內政 部前開再訴願決定係針對原告不服臺灣省政府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八六府訴二字第 一七二八七四號訴願決定提起之再訴願為決定,而臺灣省政府之上開訴願決定則係對 訴願人甲○○(即本件原告訴訟代理人)就被告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八六府地劃字 第七六七七六號函提起之訴願為決定,原告未對被告上開七六七七六號函或新竹縣竹 東鎮公所八三八號、二三一○○號函提起訴願,而逕行提起再訴願,進而提起本件行 政訴訟,揆諸首揭說明,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九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鏡 清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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