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7/10

都市計畫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84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四一號   聲 請 人 甲 ○ 右聲請人因都市計畫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 四六八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 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 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 八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 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本件聲請人因都市計畫事 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九號裁定以聲請人起訴不合法定程式 ,未遵期補正及內政部營建署就聲請人陳情其所有土地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二十 餘年未為徵收是否違憲一節函復,說明法律規定內容與理由,核屬法令釋示,非行政 處分,因認其訴不合法,而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駁回。聲請人於前 訴訟程序對該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四六八號裁定(下稱原裁定) 以其聲請意旨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認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茲聲請人復對原裁定聲請再審,其再審意旨僅謂其業於八十七年二月十三日補正合 於法定程式之起訴狀,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九號及四六八號裁定均未予以審酌 ,自有違誤云云。惟查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九號裁定係於八十七年二月十三日 上午評決,聲請人係於八十七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始補正起訴狀,有本院行政訴訟 案件查詢單附於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九號案可稽,其補正在本院評決之後, 仍屬未依法補正。此外聲請人對原裁定究竟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何款之再審事由 ,並未具體指明,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本件再審仍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十三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