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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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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8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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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四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調任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四二一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 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 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 八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 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本件聲請人茲因認被告非 法降職減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案由編為調任事件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裁字第 二一九號裁定駁回其訴後,曾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 別以裁定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本院最後一次即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四二一號裁定 聲請再審,惟對其所再審之裁定以聲請人再審之聲請不合法駁回其聲請,有如何合於 具體法定再審事由,並未一語指及,則其泛引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十款 規定聲請再審,揆諸首開說明,再審之聲請即難謂合法,應予駁回。至本院就訴訟事 件所歸納之案由,僅供案件查詢便利之用,並不影響本院就訴訟事件事實之認定及法 律之適用;又本院就訴訟事件所歸納之案由,縱屬欠妥適,尚非再審事由,均併予指 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王 福 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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