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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7/17

航業法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8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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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六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航業法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四三 四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如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前因航業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 裁定駁回其訴後,聲請人對該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四三四號裁定聲請再審,但並未 具體表明再審理由,揆諸首開說明,即屬無庸命其補正,本件再審聲請,自屬於法不 合。仍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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