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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7/17

新型專利異議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8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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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六六號   再 審原 告 實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再 審被 告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八 十七年度判字第七一○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理 由 按對於本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須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 者,始得為之。此觀該條文義自明。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狀內容,並 未陳明原判決有上述何款之再審情形,且依其陳述各節,亦與得為再審之原因無一相 符。是本件再審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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