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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7/24

虛報進口貨物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9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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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號   原   告 金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台財 訴字第八七二一六八三三八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關於追繳關稅及違反海關 緝私條例科處罰鍰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行政訴訟之提起,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要件,若行政處分已因訴願之結果而撤 銷,則此前提要件即不存在,遽行提起行政訴訟,即為法所不許(本院六十年裁字第 四九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處分 關於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四十四條規定,科處原告所漏進口稅二倍 之罰鍰,並追徵所漏進口稅部分,業經財政部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台財訴第0000 00000號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追徵關稅及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科 處罰鍰部分均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該部分原處分顯已不復存在,原告應 俟被告就該部分重行作成處分,再循訴願、再訴願程序對之提起行政訴訟。乃對撤銷 該部分原處分之再訴願決定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說明,自為法所不許,其起 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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