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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8/07

遺產稅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9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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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三八號   原   告 甲○○              送達   被   告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台八十七訴 字第○六七九七號再訴願決定,關於陳龔素瑕所有不動產不計入遺產總額部分,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再訴 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甚 明。本件原告就被繼承人陳金福配偶陳龔素瑕持有坐落台北市○○區○○路一七七巷 一弄二號二樓房地產遭被告核定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部分,雖曾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 ,惟於訴願決定駁回後,並未再提起再訴願等情,有原告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再訴 願書附再訴願卷足憑,並有行政院再訴願決定附卷足稽,則該部分原處分業已確定。 原告就該部分提起行政訴訟,因其未經合法之再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七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林 清 祥 評 事 劉 鑫 楨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惠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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