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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8/13

農保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9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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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五一號   再 審原 告 甲○○○   再 審被 告 勞工保險局 右當事人間因農保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七日八十三年度判字 第一二二八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於二個月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定有明文。當事人以本院 裁判有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提起再審之訴,應認此項理由於 裁判送達時當事人即可知悉,故計算是否逾二個月之再審期間,應自裁判送達時起算 ,無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後段再審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之適用。本件再審原告 因農保事件,對於本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二二八號判決,以其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 八條第一款之情形,提起再審之訴。經查再審原告係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十六日收受 原判決,有郵務送達證書附於該案可稽。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之期間,應自八十 三年六月十七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四日,迄至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中午十二時止 (二個月最末日八十三年八月二十日為星期六,下午各機關休息,翌日星期日,故扣 除一日半)即已屆滿二個月,再審原告遲至八十七年七月三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亦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顯已逾越上開法定不變期間,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再審原告主張其於日前經人告知,翻閱八十七年二月十五日中國時報 刊載之類似判決,始知悉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應非可採。至再審原告依行 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九款再審部分另為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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