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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8/21

地籍圖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9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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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九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訴訟代理人 李吳喜 右當事人間因地籍圖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台內訴字 第八六○五七○三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告以其原有座落新竹縣芎林鄉○○段一三三之二七九、之三○○、之三○一、 之三○三地號土地與賴興炳同段之一三二之五、之四八地號土地毗鄰,曾因界址糾紛 ,訴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函囑臺灣省政府地政處測量總隊鑑定,該總隊⒏⒒滏地測 業字第○九六六號函復以:經鑑定結果,發現芎林段一三三地號土地與一三二地號土 地由分割地籍界線與附近原有本地號之地籍界線有不符現象,致引起系爭土地爭議( 如附實測圖),故本案擬請貴院函囑竹東地政事務所全面檢查並依法辦理更正地籍圖 (按指實施地籍圖重測前之原地籍圖)後,再據以辦理鑑測。嗣原告於八十六年三月 十五日申請以竹東地政事務所依照該總隊上開鑑測之實測圖辦理更正原地籍圖,該地 政事務所⒋⒉八六東地所二字第一九一九號函對原告申請更正原地籍圖事未予核駁 ,而以八十五年度芎林鄉地籍圖重測結果之有關資料予以答復。原告不服,對該復函 向被告提起訴願,請求更正系爭新竹縣芎林鄉○○段一三二之五、之四八與同段一三 三之二七九、之三○○、之三○一、之三○三地號土地間原地籍圖界線,並撤銷八十 五年度芎林鄉之系爭土地之實地地籍圖重測,案經被告移臺灣省政府受理訴願,訴願 決定將系爭土地更正原地籍圖部分與實施地籍圖重測分別處理,前者移還被告受理訴 願,後者則以該實施地籍圖重測之重測結果公告日期自八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八十五 年五月一日止,而原告遲至八十六年四月始提起訴願,已逾訴願法第九條規定之訴願 期間,程序不合,予以駁回。原告對之提起再訴願,亦遭相同之處理,即再訴願決定 亦予以駁回。原告仍不服,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按人民以中央或地方機關違法處分 ,提起行政訴訟,必須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要件,所稱行政訴訟,謂中央或地方機 關基於職權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此觀之行政訴訟 法第一條、訴願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又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單純之事實陳述或 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敍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 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本院亦著有六十二年裁 字第四十一號判例,可資參照。查原告向竹東地政事務所請求更正系爭新竹縣芎林鄉 ○○段一三二之五、之四八地號與同段一三三之二七九、之三○○、之三○一、之三 ○三地號土地間之原地籍圖界線,該竹東地政事務所係以系爭土地已依法定程序實施 地籍圖重測函復,對系爭土地之更正原地籍圖界線,則無著墨,此有竹東地政事務所 八十六年東地所二字第一九一九號函影本在可稽。該復函敍述系爭土地實施地籍圖 重測事實部分,揆諸上開說明,不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行政處分,不得執之為行政爭 訟之標的。從而,訴願、再訴願決定關於實施地籍圖重測部分遞予駁回原告之一再訴 願,所持理由雖異,但駁回之結果則一,均應予維持,原告提起此部分之行政訴訟非 法之所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葉 振 權 評 事 沈 水 元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吳 明 鴻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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