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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8/21

廢棄物清理法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9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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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九八號   原   告 住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 十七日八六環署訴字第七六二一八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行政訴訟之提起,應於再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 第十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為再 訴願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係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收受再訴願決定 書,此有郵務送達證書附再訴願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八十七年三 月二十一日起算,迄至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即已屆滿。原告遲至八十七年六月三日始 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是其起訴依首 揭法條規定,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及原決定業告確定。其提起本件訴訟,顯非 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郭 育 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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