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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8/14

營業稅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正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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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正字第十一號   再 審原 告 臺中縣稅捐稽徵處   再 審被 告 高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所作八十七年度 判字第一五五六號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判決中關於事實欄第七行「...亦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二八號判決駁 回。再審原告仍不服」,應更正為「...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二八號判決 撤銷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再審原告不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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