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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8/20

商標註冊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正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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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正字第十二號   原   告 法商.利佛萊恩斯工業製藥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 律師         劉法正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製作之八十七年度 判字第一五四三號判決原本及依該原本製作之正本,有誤寫情事。本院裁定更正如左 :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第一行第十四字起書為「原告不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者 ,更正為「原告不服行政院」。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沈 水 元 評 事 林 清 祥 評 事 劉 鑫 楨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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