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7/23

級俸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正字第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正字第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因級俸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九日製作之八十七年度判字第 一三五八號判決原本與正本有誤,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案由欄書為「再訴願」者,更正為「再復審」。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劉 鑫 楨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林 家 惠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