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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7/30

巷道爭議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正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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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正字第九號   原   告 陳添福即祭祀公業陳英列管理人   被   告 嘉義市政府 右當事人間因巷道爭議事件,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日本院判決(八十七年度判字 第一三三一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判決關於祭祀公業陳英列名稱之記載,書為「祭祀公業陳英烈」者,均更正 為「祭祀公業陳英列」;又當事人原告陳添福即祭祀公業陳英列管理人住所之記載, 書為「臺灣省嘉義市○○路三○八號五樓之四」者,更正為「臺灣省嘉義市○○路三 ○八號五樓之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葉 振 權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沈 水 元 評 事 林 清 祥 評 事 劉 鑫 楨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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