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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7/09

土地鑑界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聲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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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聲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甲○○○         陳燕倫               送 右聲請人因再審原告甲○○○與再審被告台南縣歸仁地政事務所及台南縣新化地政事 務所間土地鑑界事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八十六年度 判字第二八三三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請求參加訴訟及列為再審原告,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行政法院得因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之請求,允許其參加訴訟,惟必須第三人就訴訟 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為限,此由行政訴訟法第八條規定觀之,意義甚明(本院 四十七年裁字第五四號判例參照)本件聲請人陳燕倫係聲請人即再審原告甲○○○之 夫,就甲○○○,因土地鑑界事件,所提再審之訴,主張本件系爭坐落台南縣仁德鄉 ○○○段五七之三七、五七之一三一地號土地為其婚姻存續中所取得之財產,提出戶 口名簿影本為證,為此共同具狀請求允許陳燕倫參加再審訴訟云云,惟查再審原告請 求再審被告台南縣歸仁地政事務所退還系爭土地之再鑑界規費六千元,其本訴訟裁判 之效力尚難及於陳燕倫,是其就本件訴訟,非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尚難認為有准其 參加訴訟之必要,揆諸首開說明,其請求自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又陳燕倫既未受 本院原判決之裁判,乃遽請列其為再審原告,亦屬無從准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 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九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劉 鑫 楨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林 家 惠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惠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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