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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10/29

優先承買權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聲字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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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聲字第二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優先承買權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 八五六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對於行政法院之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行政訴訟法第三條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人因優先承買權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六一八號判決駁 回其訴確定後,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 ,分別以判決及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不服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即八十七年度裁字 第八五六號裁定,對之提起抗告,揆諸首揭規定,難謂合法,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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