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9/03/05

有關人民團體事務

行政法院 88年度裁字第22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二二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人民團體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得依本法提起訴願、再訴願...。」訴願法第一條固定有明文。惟「官署就法令 所為釋示,並非本於行政權而對人民所為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不能認為 行政處分,而提起訴願。」「行政官署所為單純之事實敍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 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敍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效果,即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 ,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本院五十九年判字第二四五號、六十二年裁 字第四十一號著有判例。本件原告以南亞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南亞公司)員工 黃豐富,於八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就該公司產業工會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延緩舉 行暨工會組織適法性等問題,函請被告釋疑,案經被告以八十二年八月十九日台八十 二勞資一字第四八七八四號函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查明妥處逕復。該勞工局乃以八十 二年八月三十一日高市勞局一字第一二三○六號函復黃豐富略以:有關貴會第六屆第 一次代表大會暨改選理監事延期乙案,貴會係於第五屆會員代表任期屆滿前,即已報 經本局核准有案。另貴會第五屆第一次臨時大會議決「高雄、前鎮、仁武三廠各自分 立工會」是否屬工會分立或新成立之工會乙節...,如該廠場符合工會法第六條、 第七條規定,當可自行籌組成立產業工會...等語。原告不服,於八十五年三月十 三日向內政部提起訴願,嗣經移轉高雄市政府管轄,該府以上開函復內容,係依據法 規及職權所為之釋示、說明,並非行政處分。原告以非行政處分為訴願標的,依據首 揭法條及判例意旨,其程序顯有未合。高雄市政府及被告乃遞予駁回其一再訴願,原 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亦經本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五九九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原告復於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以同一原因事實向行政院提起訴願,經行政院以八十七 勞移字第二三八四七號移文單移由被告辦理,被告則以該案業經行政救濟裁判確定為 由而予簽存,此有被告八十八年勞訴字第五七三號函在可稽。茲原告又逕對該經簽 存而未予決定之訴願案提起行政訴訟,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五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葉 振 權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林 家 惠 評 事 吳 明 鴻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五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