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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9/07/21

營業稅

行政法院 88年度裁字第5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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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五五六號   原   告 日友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臺中縣稅捐稽徵處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台財訴字第 八七二三○六二九三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之訴狀,如有不合法定程式,經限期命其補正而不遵行者,依法應以 裁定駁回之,本院二十八年度裁字第五號著有判例。本件原告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財 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台財訴字第八七二三○六二九三號再訴願決定,提 起行政訴訟,因其訴狀未附理由(及證據),與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不合,經 本院審判長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二一九號裁 定,限原告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八十七年九月八日送達原告 簽名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可稽,迄今已逾限多日,僅提出原告公司債權人會議 紀錄及和解契約書影本,惟仍未見原告遵照於狀上記載理由,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原 告之訴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評 事 鄭 忠 仁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春 木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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