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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9/07/23

申報公職人員財產

行政法院 88年度裁字第5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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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五六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法務部 右當事人間因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 台八七訴字第四五二五二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行政訴訟之提起,應於再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 第十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原告因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不服行政院所為再訴願決 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係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收受再訴願決定書,此 有郵務送達證書郵務收件回執附再訴願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八十 七年九月十九日起算,迄至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即已屆滿。原告遲至八十七年十一 月十九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是 其起訴依首揭法條規定,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及原決定業告確定。其提起本件 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沈 水 元 評 事 林 清 祥 評 事 姜 仁 脩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郭 育 玎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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