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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9/07/29

農保

行政法院 88年度裁字第5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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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五八九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 ○   被   告 勞工保險局 右當事人間因農保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 、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農保事件,具狀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收文)提起行 政訴訟略謂︰其因子宮頸癌會陰癌無法工作,向被告申請殘廢給付,經被告拒絕,即 向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聲請審議,亦遭駁回,拒絕核准,繼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復遭駁回(‧‧台內訴字第八七○五三八九號),乃提起本件之行政訴訟, 請求判決准如所請等語,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再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其起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林 茂 權 評 事 王 立 杰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王 福 瀛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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