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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9/07/30

綜合所得稅

行政法院 88年度裁字第5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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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五九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 、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為不服財政部台財 訴字第八七二二六七七八六號訴願決定,爰依立法院三讀通過之訴願法修正案及行政 訴訟法修正案,逕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原決定云云。惟查依修正行政 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經查該法修正條文,迄尚未經司法院公布施行。原告本件行政訴訟之提起,自仍應 依修正前該法之規定,須先經再訴願程序,乃未經合法之再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 ,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沈 水 元 評 事 林 清 祥 評 事 姜 仁 脩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郭 育 玎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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