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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9/09/30

聲請停止執行

行政法院 88年度裁聲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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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聲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丁○○           乙○○           戊○○           丙○○           甲○○           辛○○           己○○           壬○○           庚○○           子○○           癸○○           寅○○           丑○○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 律師 右聲請人土地徵收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應否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自應以事實上有 無必要為斷,亦迭據本院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因其所有坐落台北市○○區○○段五 小段一五四--三地號等十五筆土地,經行政院核准徵收及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交 由台北市政府地政局於七十七年三月一日公告徵收土地部分,關於土地改良物部分, 因故延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始公告徵收,聲請人不服,就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徵收, 連同拆遷補償部分,向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經該府就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徵收部分函 轉內政部移送行政院以訴願決定駁回,聲請人猶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八十八年 度訴字第○三九四五號土地徵收案)在案。茲聲請人以系爭徵收處分若於行政爭訟期 間予以執行,聲請人現有之合法建築物將遭拆除之命運,有受不能回復原狀之損害云 云,聲請暫緩原處分之執行。惟依首揭規定原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而原告對於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失或其他必要情形(參照本院四十四 年裁字第二六號判例意旨)未予釋明,自難認有停止原處分執行之必要,其聲請應予 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沈 水 元 評 事 林 清 祥 評 事 姜 仁 脩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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