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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2/09/05

聲請裁定更正

最高行政法院 91年度裁聲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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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一年度裁聲字第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間建築執照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九十年度裁字第二○○號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裁定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行政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查本院 九十年度裁字第二○○號裁定理由第四行、第五行、第九行及據上論結欄所引行政訴 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均為本院前訴訟程序認定應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之意 旨,並無顯然錯誤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 樹 海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林 家 惠 法 官   林 茂 權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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