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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財團法人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13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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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0年度訴字第1364號 原 告 鍾德美 訴訟代理人 陳錦旋 律師 林立夫 律師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薛瑞元(部長)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複 代理 人 蕭郁潔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柏辰 律師 陳孝宇 參 加 人 吳景明 上列當事人間財團法人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0年9 月22日院臺訴字第110018664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景明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事實概要: ㈠原告為財團法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第8屆董事長(任期至民國 109年1月10日屆滿),自108年3月18日後未曾召開董事會。 張聖皓等6人於109年1月21日請求原告召集董事會,原告乃 於109年2月7日發出第8屆第6次董事會(下稱系爭會議)開 會通知單,原訂於109年3月10日15時開會,其議題第10案為 「㈩選任第九屆董事」,嗣因疫情改期109年4月17日召開, 於同年4月6日發出開會通知單。原告於109年4月17日15時召 開系爭會議,會議開始後,出席董事張國政以該屆董事任期 已於同年1月10日屆滿為由,提議變更議程,將原排序第10 之董事選舉案移列至第1案討論,原告旋即表示:請按原訂 議程,本人現在宣布散會,如果變更議程,就不開會等語, 並與董事張國華等4人逕行離場,嗣董事張國政經出席董事 過半數之同意推選擔任臨時主席,續行集會,作成解除原告 董事長職務及選任參加人為繼任董事長之決議(下稱系爭決 議)。 ㈡原告於109年4月20日及參加人於109年4月24日各向被告報送 不同系爭會議紀錄,參加人並申請變更其為上開基金會第8 屆董事長,經被告以109年5月28日衛授家字第1090012380號 函(下稱109年5月28日函)覆上開基金會,就解任原告董事 長職務及推選參加人為董事長之決議是否有效乙事,涉及民 事爭訟事項,應循司法程序確認。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 稱臺北地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547號民事判決確認上開基 金會與原告間自109年4月18日起之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 及確認上開基金會與參加人間自109年4月18日起之董事長委 任關係存在,上開基金會於109年11月25日,檢附系爭決議 會議紀錄、董事長願任同意書、捐助章程及臺北地院109年 度訴字第4547號判決書,向被告申請登記解任原告第8屆董 事長職務,並選任參加人為董事長,經被告以110年1月14日 衛授家字第1090013664號函(下稱系爭許可函)許可辦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復經訴願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繼任上開基金會之董事長,原告聲請撤銷系 爭許可函、訴願決定,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 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 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蔡如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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