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有關營建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4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2年度訴字第349號 原 告 謝承軍 莊秀蓮 王明竹 許志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律師 王仁佑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王玉芬(局長) 訴訟代理人 方韻雯 廖品雅 鍾雨涵 參 加 人 黃怡樺等人(如附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營建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怡樺等如附表所示之人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臺北市○○區○○路000巷(下稱同巷)0、00號地下1樓至5樓、 同巷0弄0至00號(單數)地下1樓至5樓、同巷00弄0至00號(雙 號)地下1樓至5樓、同巷0弄0、0、00、00號6樓(下稱系爭 建物)領有75使字第1037號使用執照,為地上6層地下1層8 棟之RC造建築物。原告謝承軍為同巷00弄00號1樓之所有權 人;原告莊秀蓮為同巷0弄0號1樓之所有權人;原告王明竹 為同巷00弄00號1樓之所有權人;原告許志豪為同巷00弄00 號1樓之所有權人。系爭建物經社團法人臺北市土木建築學 會辦理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並作成民 國111年10月17日北市土建(111)字第0280號高氯離子鋼筋 混凝土建築物結構之安全鑑定報告書(下稱111年10月17日 鑑定報告書),其鑑定結論為建議系爭建物拆除重建。嗣被 告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7條 第1項規定,以111年11月4日北市都建字第11161861021號公 告(下稱111年11月4日公告)系爭建物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 凝土建築物,屬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應於 公告日起6個月內停止使用,其他使用場所(含住宅),應 於公告日起2年內停止使用,並於3年內自行拆除;另於同日 以北市都建字第11161861022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原告 及系爭建物其他所有權人應於113年11月3日前停止使用,並 於114年11月3日前自行拆除。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 經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黃怡樺等如附表所示之人均為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亦為 原處分之相對人,本院如認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黃怡樺 等如附表所示之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自有使其 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傅伊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方信琇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